许克坤、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391民初187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克坤与被告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刘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审理中,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刘斜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按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7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故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许克坤对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刘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圣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吕雪莹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