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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6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超
联系方式:0554-3315222
注册时间:2005-06-21
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兴路
简介:
机械专用设备、安全监控设备、井下降温设备、紧急避险系统及自动化控制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工矿仪器、仪表及电子、防爆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办公用品、电脑、数码产品(不含音像制品)、机电产品、通讯产品的销售;科学管理研究,软件开发及综合技术服务,商品信息咨询,计算机应用服务,仓储服务,房屋及机械设备的出租,金属材料的加工、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监控化学品)的销售;网络、设备、装修工程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电力技术咨询服务,环保设备研发、制造、安装、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生物质燃料成型设备、农用机械研发、制造和销售(不含特种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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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与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0402民初1424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耐重工公司)与被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同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固耐重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兆武,被告润成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良到庭参加诉讼,后当事人申请庭外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固耐重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润成科技公司向固耐重工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8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7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35%,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固耐重工公司律师费10万元,差旅费1万元由润成科技公司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润成科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固耐重工公司系生产、销售气体压缩机设备的企业。2016年6月18日,固耐重工公司与润成科技公司关联公司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信科技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X-XJLXSL-CG-005的《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项目压缩机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压缩机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固耐重工公司向润信科技公司提供型号2D10-4.2/12-62的新氢压缩机、型号2D10-7.9/60-70D的循环氢压缩机、型号2D12-37/9.5-15.5的芳构化循环氢压缩机各两台,合同价款共计560万元。2016年9月22日,润成科技公司及润信科技公司提出合同主体变更要求,固耐重工公司同意后,同年9月24日,三方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及《债权债务转移暨财务调整协议书》。至此,涉案合同主体变更为原告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订立后,固耐重工公司依约进行了生产并按照被告要求进行发货。2017年9月27日,固耐重工公司与润成科技公司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甲方(被告)支付部分货款,乙方(原告)派工程技术人员到甲方新疆项目现场协助设备调试。无论现场条件是否满足设备调试需要,润成科技公司必须在2017年10月25日前支付压缩机调试款以及验收款。”固耐重工公司如约为润成科技公司进行了调试并通过验收,但润成科技公司至今未按约支付余款。根据《压缩机采购合同》第十五条第2款第5项约定:为决争议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由责任方负担。综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 润成科技公司答辩称,第一,固耐重工公司存在延迟交货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应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主机设备部分运至新疆项目现场,于2016年9月15日前将电机运至项目现场,实际是从2016年10月20日才开始供货至2017年6月11日,未经答辩人签收尚不知货物是否齐备,合同约定延迟供货一天支付违约金2%,应从货款中扣除。第二,固耐重工公司未履行完毕设备调试工作,按合同约定调试运行72小时,符合要求由双方签字验收。目前尚未调试完毕验收,固耐重工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主张律师费和差旅费不应支持。本案纠纷的发生,是因为固耐重工公司起初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发货到现场的时间,严重迟延供货,使得设备到达现场已经到达11月份,室外已经是零下十几度,不能进行室外作业,导致整体设备安装工作严重推后,同时固耐重工公司在条件具备调试时没有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设备调试,只有用不付款的方式抗辩。固耐重工公司对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双方都有律师费,误工费等费用发生,故不应支持,第四、润成科技公司应支付调试款112万元,验收款和质保款均未到支付条件。应根据合同约定取得验收合格,才能支付验收款,现在不符合验收要求,设备安装验收满18个月后支付质保金,故现在56万元的质保金不具备支付条件。 固耐重工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润成科技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一、固耐重工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固耐重工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固耐重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润成科技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网上打印件;证明润成科技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四、SX-XJLXSL-CG-005新疆蓝星丝路实话有限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项目压缩机采购合同;证明1、2016年6月18日固耐重工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编号为SX-XJLXSL-CG-005新疆蓝星丝路实话有限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项目压缩机采购合同,约定固耐重工公司向案外人提供型号2D10-4.2/12-62的新氢压缩机、型号2D10-7.9/60-70D的循环氢压缩机,型号为2D10-37/9.5-25.5的芳构化循环氢压缩机各两台,合同价款为560万元。2、为解决争议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由责任方负担。 证据五、合同主体变更通知书、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债权债务转移暨财务调整协议书;证明2016年9月22日(变更日)起,涉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正式变更为固耐重工公司和润成科技公司。 证据六、发货清单;证明固耐重工公司如约向润成科技公司发货。 证据七、关于压缩机货款及调试事宜的函、补充协议;证明固耐重工公司已经如约发货,润成科技公司承诺无论现场条件是否满足设备调试需要,必须在2017年10月25日前支付压缩机调试款及验收款。 证据八、压缩机试车记录表复印件5张、设备调试试车验收报告单复印件1张;证明:固耐重工公司如约进行了调试并通过验收。 证据九、法律服务合同、浙江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固耐重工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差旅费1万元是一个估算的数字,是保底数字。 证据十、公证书一份。证明补充协议的来源。 润成科技公司的质证意见:前三组证据三性没有异议。证据四真实性没有异议,采购合同3条2项规定了压缩机满足的条件具体要见技术协议,技术协议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第7条4项对质保期满做了约定。证据五三份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原来签订合同的润兴科技转移到我公司是真实的,没有异议。发货清单是三个时间段发货,一个是2016年10月20日,一个是2017年4月24日,一个是2017年6月11日,货物的发放固耐重工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能够反映出发货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发货时间的约定,要在2016年8月30日前主机部分达到现场,2016年9月15日电机部分到达现场,并且上面没有我方人员签字,有一个姓名乔俊的不是我方人员,并且他姓名为乔俊栋,不是乔俊。第7组证据我方没有收到该函,我方不知道。补充协议固耐重工公司提供了两份,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均持有异议,第一份补充协议上没有我公司盖章,我们没有和对方签订过补充协议。另一份协议上面虽然有我公司盖章但是该章是采用隐印的方式盖上去的,是拼接组成的补充协议,真实性有异议。法律顾问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合同约定10万元代理费过高,可能违反了相关收费规定,原告也没有提交收取该费用的正式票据,原告实际支付10万元律师费如果有也是过高,没有正式发票,不予认可。压缩机试车记录表复印件5张,设备调试试车验收报告单复印件1张,都是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内容也不是很清楚,试车记录表反映的都是没有进行工艺状下的性能考核,验收报告单上明确的反映出是有故障的,有一些实验还没有做,一些零配件还没有更换,时间是2017年10月30日和11月。即使进行了4小时的调试也没有进行72小时的调试,不能证实所有的调试已经完后,也没有验收合格证,不能证明原告的设备已经完成了设备调试的全部工作,并取得了验收合格的报告。公证书证明内容有异议,已经按照规定向公证处提出异议理由,第三方没有权利做。公证部门至今没有回复,对公证书持有异议。 润成科技公司针对其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提交的证据及固耐重工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一、2016年6月17日技术协议书三份;证明根据第7441条的约定,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也不是72小时的调试。第9条约定了技术服务和安装等指导工作和培训没有履行。原告的调试工作没有完全完成,没有获取验收合格的文件,固耐重工公司没有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 固耐重工公司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技术协议7441和7442条,压缩机的记录表和验收单11月19日签收,记录表和验收单之间经过了近20天,我方人员均在现场进行调试指导,被告说我方人员不在现场技术指导不存在。我方提供货物延迟导致调试后延是因为甲方的原因。 证据二、货款支付单据复印件6张;证明我们已经支付281万元货款。 固耐重工公司的质证意见:2016年6月30日支付的112万元真实性没有异议,2016年10月9日支付的168万元真实性没有异议,2016年6月18日合同签订,112万元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对方支付已经延后。168万元没有异议,168万元的付款时间是双方确认发货之后,对方陈述我方交付的货物不清楚是否全部收到,既然已经将168万元打到我方账户,就说明对方知晓我方已经发货完毕,印证我方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到指定的地点新疆项目场所。2017年10月10日的1万元我方不清楚该货款的支付,真实性有异议,该款项虽然收款人是我公司,但是是否支付于涉案合同不清楚,和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1万元是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劳务费用报销。对方坚持认为是货款,我方也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陈述,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效力,当事人对真实性有争议证据分析评判如下:固耐重工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及公证书;该补充协议系双方往来电子邮件的书面呈现,能够反映出双方通过邀约与承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合法有效,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公证书是对电子邮件存在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具有证明效力。固耐重工公司提交压缩机试车记录表复印件5张,设备调试试车验收报告单复印件1张,浙江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0万元律师费用)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6月17日固耐重工公司与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项目”芳构化循环氢压缩机《技术协议》,2016年6月18日固耐重工公司与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项目”压缩机《采购合同》。2016年9月22日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将合同主体及债权债务等变更为固耐重工公司与润成科技公司。《采购合同》约定“三、合同范围和条件。合同的范围和条件按照《技术协议》规定执行。乙方(固耐重工公司)保证合同项下装置的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全部工作为合同服务范围。1、乙方(固耐重工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2、供货内容:6套压缩机(具体详见技术协议)。3、交货时间:2016年8月30日前主机部分到项目现场,电机部分9月15日前到项目现场。4、交货地点: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新疆奎屯市独山子经济开发区)项目现场。5、乙方(固耐重工公司)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和重量,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按照乙方(固耐重工公司)不能交货处理。6、压缩机设备车板交付甲方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固耐重工公司)承担。七、设备检查验收。1、发货:乙方(固耐重工公司)在发货前对设备自行检查,设备、附件和发货清单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箱并妥善保管,等待与甲方确认现场已具备安装、调试及施工条件后,并接到书面发货通知后方可发货。2、到货:乙方将设备运抵甲方指定地点,车板交货(甲方负责卸货)。3、安装调试:设备在甲方现场安装完毕,具备调试条件后开始设备调试工作,连续稳定运行72小时达到技术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后,双方共同检查验收,签署安装调试验收报告。4、质保期满:设备质量保修期为上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设备正常运行满12个月或设备在甲方项目现场安装完毕满18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质保期满后,双方共同验收,甲方向乙方出具符合合同要求的质保期满验收报告。九、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伍佰陆拾万元整(¥560万元)。十、付款方式和时间。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0%,即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元整(¥112万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和文件并经审核无误后支付;(1)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2)预付款等额收据。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2、发货款:为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元整(¥168万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和文件并经审核无误后支付:(1)收到乙方设备制造完成的相关资料或甲方现场监造人员的甲方设备制造完工报告;(2)等额收据。付款时间:确认发货前。3、调试款:为合同总价的20%,即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元整(¥112万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和文件并经审核无误后支付;(1)安装调试完成备忘录;(2)文件资料接收单;(3)等额收据。(4)开具合同全额的17%增值税发票。付款时间:货到现场并调试验收合格后或者货到现场3个月内(二者以先到为准)。4、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20%,即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元整(¥112万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和文件并经审核无误后支付:(1)安装调试合格并正常运行报告;(2)等额收据。付款时间:安装调试合格并正常运行3个月内或者货到现场6个月内(二者以先到为准)。5、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56万元)。设备质量保修期满并经验收合格,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和文件并经审核无误后支付:(1)质保期满验收报告;(2)等额收据。付款时间:质保期满12个月或者货到现场18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6、所有款项均以承兑形式支付。十五、争议的解决。2、协商程序(2)争议解决请求书接收方在收到对方送达的请求书后应予以及时签收,并书面回复对方争议焦点和涉及的款项数额是否认可;拒收对方请求书的,为不按照约定程序解决争议,应承担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4)经三次协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部分,双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5)为解决争议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负有责任的,由双方按照比例分担。”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固耐重工公司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6月11日将合同标的在新疆项目部向润成科技公司完成交货。润成科技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支付固耐重工公司1120000元、2016年9月28日支付固耐重工公司1350000元、2016年9月29日支付固耐重工公司330000元、2017年10月10日支付固耐重工公司10000元,合计支付2810000元。2017年9月27日固耐重工公司与润成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达成《补充协议书》甲方:润成科技公司。乙方:固耐重工公司。内容为“甲乙双方2016年6月18日签订的压缩机合同。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后以及付款延迟。现双方协商:甲方支付部分货款,乙方派工程技术人员到新疆项目现场协助设备调试。无论现场条件是否满足设备调试需要,甲方必须在2017年10月25日前支付压缩机调试款以及验收款。其他事项按照原合同执行,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润成科技公司未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货款279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43351.83元; 二、驳回原告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80元,减半收取15040元,由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关洪 审判员张宏彬 人民陪审员吴怀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吕丹
判决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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