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淑丽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204民初1492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淑丽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称联通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淑丽,被告联通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于淑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定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2月至2001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告为原告将此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并补缴期间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6年2月开始入职吉林市邮电局,几经电信行业拆分重组至今仍就职被告单位,个人参保证明显示原告参保时间为2002年1月1日,被告不承认1996年2月至2001年12月期间原告的连续工龄,不为原告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致其没有享受到应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违法。对此,原告有入职开始的中国联通HR网上服务平台,还有至今仍在岗上工作的链条式证据及国信寻呼公司的《视屏作业合格证》,无线寻呼话务员的《技术等级证》,工作台工作照片及穿当时的寻呼台统一制作的制服照片与当时的同事合影照片,还有在公司档案室查阅的1999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为证。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与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3文件中关于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连续工龄的要求相悖。针对此问题,原告及数位同事一起至被告人力资源部门多次反映此问题,被告答复原告,公司承认原告参加工作的事实,但无法查询提供原告当时参加工作的相关证明,也无法为原告办理此期间的社保金,被告建议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所以原告对吉市劳人仲不字[2021]第98号处理结果不服,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及时裁决满足诉讼请求,还原告合法权益。
联通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诉请超过仲裁时效;第二,根据原告档案,原告与被告自1999年1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第三,原告诉请的内容应与劳动仲裁相同,如有变更应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第四,关于社保缴费年限及金额,由社保局核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于淑丽以联通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本案诉请向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1年2月7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于淑丽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于淑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于淑丽已预交),由原告于淑丽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惠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翀文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