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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5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尚恺喆
联系方式:0551-64695200
注册时间:1984-02-28
公司地址:昆山开发区珠江中路199号金鹰国际19F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机械料具租赁、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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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202民初6785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量保修金114850元,未付工程款2150元,合计117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阜阳宝龙城市广场一标段工程外墙真石漆及涂料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地点在阜阳市交口,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8年2月6日进行结算原告的工程款为2297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预留结算价款的5%即114850元为质量保修金及除了114850元的质量保修金外仍有2150元的工程款未付,现已经到了支付质量保修金及剩余2150元工程款的时间,但至今被告未付,原告多次沟通,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原告无奈只好依法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郑州仲裁委员会管辖。理由如下:双方签订的《阜阳宝龙城市广场一标段工程外墙真石漆及涂料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三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21条约定:如果在甲方和乙方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甲方或乙方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时,将争议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依据合同约定本案应当由郑州仲裁委员会管辖。望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起诉,恳请准许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0元,予以退还原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江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秦蕾
判决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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