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7刑更704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以该犯犯盗窃罪作出(2018)鲁0784刑初第2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21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省潍坊监狱称,罪犯李金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星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奖励5次。该犯罚金全部缴纳,退赔未履行,减刑从严。上述事实,有罪犯李金星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对罪犯李金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杨金华
审判员杨金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尹晓丽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