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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春艳
联系方式:0532-66035767
注册时间:2000-10-12
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79号
简介:
复印打印(印刷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工程地质,岩土工程治理,工程测量及城市规划测量,水文地质勘察与钻井,地基基础工程及土石方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以上项目按许可证项目经营);平面设计;岩土体冻结工程设计与施工;石材销售;园林绿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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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山河尚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2民终6946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青岛山河尚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青岛紫云来仿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尚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岩土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初13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河尚礼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地矿岩土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地矿岩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地矿岩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主张工程款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按照双方签订的岩土工程勘察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地矿岩土公司应负责为施工项目提供报告、地基验槽等工作。但地矿岩土公司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山河尚礼公司提供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在山河尚礼公司多次要求其进行地基验槽工作时,地矿岩土公司拒不派人到山河尚礼公司处进行现场验槽等工作,导致山河尚礼公司工程至今无法施工建设,已构成违约。一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依法查明事实,改判驳回地矿岩土公司的诉讼请求。 地矿岩土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山河尚礼公司的上诉请求。 地矿岩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山河尚礼公司支付地矿岩土公司工程款57000元及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诉讼费由山河尚礼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山河尚礼公司与地矿岩土公司签订《青岛紫云来综合服务区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地矿岩土公司为青岛紫云来综合服务区工程进行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工作。2011年9月18日,双方签署《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验收单》,山河尚礼公司对地矿岩土公司施工的具体工程进行了验收。2018年12月3日,山河尚礼公司为地矿岩土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与贵公司签订的青岛紫云来综合服务区工程勘察项目,合同协议额:57000元(大写:伍万柒仟元整),由于项目一直未动工,所以工程款至今未支付,我公司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总工程款的60%,计34200元(大写:叁万肆仟贰佰元整),剩余尾款22800元(大写:贰万贰仟捌佰元整)等该项目办完所有手续再付清,但最迟付清余款时间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 一审法院认为,山河尚礼公司、地矿岩土公司之间签订的《青岛紫云来综合服务区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地矿岩土公司完成工程勘察后,山河尚礼公司进行了验收,并为地矿岩土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支付地矿岩土公司工程款57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34200元,剩余尾款22800元等该项目办完所有手续再付清,但最迟付清余款时间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故一审法院对地矿岩土公司主张的57000元工程款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地矿岩土公司主张利息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山河尚礼公司承诺第一笔款项342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但最迟付清余款时间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故利息应当分段计算:1.以34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以22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地矿岩土公司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山河尚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地矿岩土公司工程款57000元及利息(1.以34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以22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地矿岩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山河尚礼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另查明,2021年3月,青岛紫云来仿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青岛山河尚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上诉人青岛山河尚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侯娜 审判员王化宿 审判员盛新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石晗 书记员马文淑 书记员李珊珊
判决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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