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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高健
联系方式:0371-68615777
注册时间:1999-08-23
公司地址: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29号美丽泉小区1号楼2层东商业房
简介:
钢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公路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特种专业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输变电工程;古建筑工程;路面工程;路基工程;桥梁工程;凿井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隧道工程;建筑劳务作业分包;机械设备租赁;工程监理;销售:建材、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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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海商砼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96民终434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海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商砼公司)、济源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济源交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胜达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华海商砼公司对胜达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由华海商砼公司、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华海商砼公司起诉胜达建筑公司主体有误,请求依法驳回华海商砼公司对胜达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胜达建筑公司与华海商砼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胜达建筑公司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华海商砼公司和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该款应该由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二、胜达建筑公司对本案纠纷形成没有过错,因此,本案上诉费也应当由华海商砼公司、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负担。 华海商砼公司辩称,一、华海商砼公司承建济源交大科技园G地块1#、2#楼工程,是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本事实。胜达建筑公司施工期间全部使用华海商砼公司的商砼进行施工,也是基本事实,并且胜达建筑公司与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华海商砼公司主张的费用计算在双方无争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该费用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给胜达建筑公司。作为实际使用华海商砼公司商品砼的胜达建筑公司,已经与华海商砼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商品砼买卖合同关系,胜达建筑公司有义务支付华海商砼公司货款。胜达建筑公司认为与华海商砼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胜达建筑公司认为华海商砼公司起诉主体有误的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二、胜达建筑公司有义务支付华海商砼公司货款,胜达建筑公司怠于支付华海商砼公司货款,导致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根据诉讼费承担规则,判决胜达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合理合法,胜达建筑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胜达建筑公司是适格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支付责任。一、临建的商砼费和泵送费,胜达建筑公司同意由其公司承担,故此在胜达建筑公司起诉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已经予以主张。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与包括胜达建筑公司在内的承包人在进场时明确约定临建的商砼费和泵送费由承包方直接付给华海商砼公司,基于此,胜达建筑公司在与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将临建的商砼费和泵送费一并向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主张,双方最终调解结案,本案涉及的款项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给胜达建筑公司,故此,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不是责任主体,不应当支付案涉款项。胜达建筑公司基于合同相对性的理由不适用本案涉及的费用。二、临建的商砼费和泵送费作为交接场地之前的债务,应当由胜达建筑公司承担。胜达建筑公司与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明确约定交接场地之前的债务由胜达建筑公司承担,故此,在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应当向胜达建筑公司支付临建的商砼费和泵送费的前提下,本案涉及费用属于交接场地之前的债务,应由胜达建筑公司承担。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辩称,华海商砼公司起诉的费用与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没有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海商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决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胜达建筑公司共同支付华海商砼公司款项205079.85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205079.85元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五年期LPR利率4.65%计算到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胜达建筑公司给付全部本息时止,计算到起诉日利息损失为5086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将西安交大济源科技园G地块一号、二号楼工程交由胜达建筑公司承建,后双方因该工程发生纠纷,胜达建筑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要求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各项费用并赔偿损失,胜达建筑公司请求的各项费用中包含了本案华海商砼公司起诉的商砼费(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里,无法区分具体数额)和泵送费(1号楼为104644.29元,2号楼为112747.2元)。2020年8月23日,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胜达建筑公司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中的无争议的工程造价包含了华海商砼公司起诉的商砼费和泵送费。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的调解笔录中,胜达建筑公司认可“双方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其退场完毕,如有职工,胜达建筑公司负责结清职工工资并解聘,交接之前的债务,全部由胜达建筑公司承担”。2020年9月18日,胜达建筑公司与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经三方协商,胜达建筑公司同意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共同向胜达建筑公司支付1460万元。双方之间因涉案工程引发的纠纷全部了结。 2021年1月6日,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给华海商砼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为:根据我司于2014年2月24日与河南鼎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合作协议》,我司提供场地,由河南鼎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新建两套砼生产线作为科技园工程建设的唯商砼供货单位。2014年6月,华海商砼公司成立,成为我公司建设科技园工程商砼唯一商砼供货单位。胜达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科技园项目G地块一号楼、二号楼的施工方,于2014年10月份进场,根据我司与各施工方约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施工单位承建工程内产生的主体混凝土费用由我司与商砼站结算,各施工单位与商砼站产生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临建费,包含泵送费、主体外另用商砼费)由各施工单位按实际产生费用按月支付给商砼站,商砼单价与我司主体商砼价格一致,另,泵送费用为:汽车泵20元/立方米(55米以下),汽车泵35元/立方米(60米),地泵10元/立方米(电费由施工方承担)。胜达建筑工程公司在2014年10月5日至2015年5月22施工期间与华海商砼公司共产生临建费用如下:G地块1号楼:主体外商砼费31022.7元,泵送费93576.25元,共计临建费124598.95元。G地块2号楼主体外商砼费39779.7元,泵送费95399.2元,共计临建费135178.9元。另庭审中,华海商砼公司认可已支付商砼费和泵送费54698元;本案庭审后,华海商砼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胜达建筑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胜达建筑公司在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要求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各项费用并赔偿损失中包含了本案华海商砼公司起诉的商砼费和泵送费,胜达建筑公司与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在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达成由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支付给胜达建筑公司1460万元,双方之间因涉案工程引发的纠纷全部了结的协议,该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工程款包含了华海商砼公司起诉的商砼费和泵送费,且胜达建筑公司在调解过程中承诺交接之前的债务,全部由胜达建筑公司承担,故华海商砼公司的商砼费和泵送费应由胜达建筑公司承担,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予以认定。关于商砼费和泵送费的数额,华海商砼公司起诉的数额虽然是依据交大科技园实业公司、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但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商砼费和泵送费的评估情况,该数额具有客观真实性,扣除华海商砼公司认可的已支付的54698元费用,剩余205079.85元未付,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胜达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华海商砼公司商砼费和泵送费共计205079.85元。案件受理费5139元,减半收取为2569.5元,由胜达建筑公司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39元,由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董慧 审判员张莎莎 审判员石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凌霄
判决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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