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王树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辽06民辖终40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树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1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603民初168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丹东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原为铁路部门现仍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企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该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且案涉纠纷发生地为辽宁省丹东市,本案应由丹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王树德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姜淑晶
审判员王玉瑛
审判员关爽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苗海艳
书记员陈晓慧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