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光习、周琳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110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班光习、周琳、田东登高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高水电公司)、田东坡圩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坡圩水电公司)、田东县同梅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梅水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公司)、一审被告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高铝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班光习、周琳、登高水电公司、坡圩水电公司、同梅水电公司共同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再审。理由如下:(一)原判决认定“金凤凰公司虽向登高铝业公司收取手续费、土地评估费及融资发行费共计623万元,但该费用系金凤凰公司在案涉借款融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属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1、原判决查明金凤凰公司收取623万元后“向金凤凰其他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15万元”,证实该15万元手续费最终归属于金凤凰公司所有,成为转贷获利,故对该手续费的性质认定为向第三方支付的中介费显属错误。2、二审中,金凤凰公司提供《财务顾问协议》、600万元财务顾问费转账凭证、“财务顾问费”发票证明收取登高铝业公司的600万元系支付财务顾问费,但该三份证据只能证明存在财务顾问服务事宜,不能抹掉其在利息之外收取额外费用的性质。(二)原判决关于“案涉债务是否已转移由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高新材料公司)承担”的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1、金凤凰公司在《预付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系同意债务转让有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2、原判决既然已确认登高新材料公司同意并已实际履行《预付款申请书》,再否定金凤凰公司同意债务转让的意思表示,显属错误。3、原判决在《预付款申请书》已经实际履行的前提下,径行否定债务转让的合法有效,违反了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及信赖利益制度。(三)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认定本案债务转让无效,却未追加债务受让人登高新材料公司参加本案审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综上,请求:1、对本案再审并撤销原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金凤凰公司对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金凤凰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班光习、周琳、田东登高水电有限公司、田东坡圩水电有限公司、田东县同梅水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郭忠红
审判员王涛
审判员王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许冬冬
书记员牛奕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