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164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华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望江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应予再审。申请再审理由:1.二审法院已认定望江公司可就全部损失要求沈阳华创公司进行赔偿,但在本案具体损失金额未查明的情况下,酌情支持望江公司的损失金额为1000万元。望江公司已经在二审中提交了损失评估报告,在对方无相反证据又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应以望江公司评估的损失2159万元作为本案损失的裁决基础。2.沈阳华创公司对合同解除负有主要过错,应对本案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二审酌情判决的1000万元与申请人评估损失2159万元相比,望江公司作为守约方明显承担了比违约方沈阳华创公司更高的违约责任,该判决明显违背法律规定。3.二审法院认为望江公司未尽到商事主体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仍组织生产,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以此为由减轻沈阳华创公司的责任。事实上望江公司并无过错,二审法院无限缩小沈阳华创公司的责任,违反了法律适用规则、违背了立法原意。因为支付预付款是沈阳华创公司的义务,沈阳华创公司未支付预付款不应认定为望江公司的责任。而在设备监造方面,望江公司在招投标初期就已经将相关技术资料及设计图纸向沈阳华创公司进行了提供,生产计划和生产进度也是按沈阳华创公司的排产计划进行,沈阳华创公司至始至终都没提出解除合同或停止生产的要求,故二审法院以设备监造问题认定望江公司存在过错实属牵强
判决结果
驳回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薛贵忠
审判员汪军
审判员杜微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叶康喜
书记员王婷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