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星、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62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金星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吉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科全达包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全达公司)、佛山市合新创展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91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金星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费用由鼎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三被告科全达公司、李金星、合新公司的住所地以及案涉侵权产品制造地、销售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可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更为适宜。
鼎吉公司未作答辩。
科全达公司未作陈述。
合新公司未作陈述。
鼎吉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鼎吉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科全达公司、李金星立即停止对ZL20081002XXXX.7号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2.合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3.科全达公司、李金星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50000元,共计3150000元;4.科全达公司、李金星、合新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鼎吉公司的总工程师彭智勇是名称为“一种可自动给送墙地砖防护包角的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20081002XXXX.7的发明专利权人。2010年10月20日,彭智勇将该专利独占许可给鼎吉公司,该许可合同已于2010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该专利迄今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调查发现,李金星曾于2009-2013年就职于鼎吉公司,熟知涉案专利技术,离职后于2014年成立科全达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其通过该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包角装置,恶意明显,构成共同侵权,给鼎吉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而合新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同样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李金星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科全达公司、李金星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合新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且科全达公司、李金星、合新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地址均为广东省佛山市,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科全达公司、李金星、合新公司住址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李金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金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金星负担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军
审判员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