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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徐林虎
联系方式:028-83973184
注册时间:2005-06-29
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区圣谕亭巷80号
简介:
1、人民币业务: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代理发行与兑付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办理票据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按权限和程序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2、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按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有权上级行授权开办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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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与刘彬、殷梦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114民初5932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新都支行)与被告刘彬、殷梦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新都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渝、被告刘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林、被告殷梦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行新都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彬、殷梦非归还中行新都支行剩余贷款本金240625元及截至2021年5月10日的借期内利息2575.28元、罚息41.5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以未归还剩余贷款本金24062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剩余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付;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息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35%计算);2.刘彬、殷梦非支付中行新都支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891元;3.中行新都支行对刘彬、殷梦非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5日,刘彬、殷梦非(借款人、抵押人)与中行新都支行(贷款人)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5年新房贷字XXX号),约定了贷款金额(330000元)、贷款期限(240个月)、贷款用途(购买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贷款利率(浮动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罚息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加收50%)、贷款发放(受托支付至户名四川新希望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12×××21,开户行中行新都支行)、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金还款,还款日为每月10日,还款账号13×××90,还款户名:刘彬)、贷款担保【借款人以合同项下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应支付的其他费用,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依法及以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等合同内容。贷款合同签订后,中行新都支行依约向刘彬、殷梦非发放贷款330000元,但截止2021年5月10日,刘彬、殷梦非已连续逾期3期未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2021年5月12日,中行新都支行向刘彬、殷梦非寄送了《提前结清贷款通知书》要求刘彬、殷梦非一次性归还剩余贷款本息,但刘彬、殷梦非未实际履行。中行新都支行向本院起诉后,刘彬、殷梦非归还了部分贷款本息,截止2021年6月24日,未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35125元。现中行新都支行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刘彬承认中行新都支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连续逾期3期未还贷款是疫情发生后因家庭等原因逾期的,并非恶意逾期且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前已偿还贷款逾期本金并回复了罚息,且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双方应先进行协商,但中行新都支行并未与其协商就直接进行诉讼,故对中行新都支行主张贷款已宣布提前到期的意见不认可,不同意中行新都支行提出的本案诉讼请求。 殷梦非承认中行新都支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提出其没有工作且在家带小孩,之前均是按月提前还贷,由于疫情导致丈夫刘彬失业,才出现贷款逾期且已将逾期3期的贷款本息偿还,现无力偿还中行新都支行要求的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本息,也无力承担诉请的律师费、诉讼费,以后可以按照合同继续偿还贷款
判决结果
一、刘彬、殷梦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剩余贷款本金235125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以23512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125%计付); 二、刘彬、殷梦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实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1891元; 三、刘彬、殷梦非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对刘彬、殷梦非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9元(已减半收取),由刘彬、殷梦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孙丰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谭梦薇
判决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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