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海霞与吴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623民初2123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海霞与被告吴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南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海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兵、被告吴燕、被告太平洋保险南通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钱海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41616.5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5日8时2分,被告吴燕驾驶车牌号为苏F×××××小型汽车在南通市如东县右转弯向东行驶,遇原告钱海霞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吴燕承担全部责任。另被告吴燕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两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损失均未赔偿,故原告提起诉讼。原告钱海霞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等证据。
被告吴燕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其垫付了7355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南通支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2.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3.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当扣减10%的非医保用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双方当事人对案涉事故事实、责任认定、事故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南通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吴燕先行垫付原告7355元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案涉事故发生后,原告钱海霞被送至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1616.53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钱海霞医疗费41616.53元。
二、原告钱海霞返还被告吴燕7355元。
综合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钱海霞34261.53元、给付被告吴燕735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吴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马小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傅静
书记员沙丹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