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曹庆华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02执6485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曹庆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邓玉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姜艳
书记员宁天琪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