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梅英、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5民申45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胡梅英因与被申请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宜宾市长宁县如益商贸有限公司、李天卫、彭久华、蒋国文、蒋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4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曾珍
审判员邹利华
审判员赵宗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杨文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