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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拉尔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耿志强
联系方式:0470-8334451
注册时间:1992-03-31
公司地址:海拉尔区兴安东路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出售、出租闲置固定资产,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财务顾问,企业年金业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实物黄金业务;开办白银业务;开办存金通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结汇、售汇、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国内信用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其它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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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拉尔支行与宋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内0702民初659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拉尔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与被告宋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贵哲、闫广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宋蕊返还信用卡借款本金35159.84元,支付自2019年7月18日起循环使用此信用卡透支至2020年11月30日的利息3935.64元、违约金674.16元、消费手续费809.25元,以上合计40578.89元(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章程(个人卡)》约定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宋蕊负担。诉讼过程中,农行变更诉讼请求中的本金为34159.84元,并要求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10日,宋蕊向农行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经农行审查同意向其发放信用卡,核定信用额度为30000元。自2019年7月18日至2020年11月30日,宋蕊透支信用卡本金35159.84元,产生利息3935.6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74.16元、消费手续费809.25元。以上欠款农行催要,宋蕊还款1000元,余款拖欠至今,农行诉至本院。 宋蕊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2月15日,宋蕊(乙方)阅读并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下简称《合约》)的全部内容,且在农行提示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的情况下,其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章程》《合约》及相应条款后向农行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贷记卡),农行经审查向宋蕊发放卡号为×××的金穗信用卡,核定其信用额度30000元。上述《章程》《合约》约定:1.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25%,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除。2.乙方使用预借现金额度取现、转账、充值或其他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透支金额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3.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含分期交易)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甲方将对账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从乙方账户中扣除。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含超授信额度使用部分)、分期业务手续费、透支利息及其复利、违约金等费用。5.农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开展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约及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章程,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调整信用卡有关利率及卡产品功能权益等,并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短信等方式之一通知乙方。该等变更自公告期满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如不接受变更,可于公告期满或生效日期前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约并销户,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约内容。宋蕊取得信用卡后透支了信用卡额度,至2020年11月30日累计透支借款本金35159.84元,产生利息3935.6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74.16元、消费手续费809.25元,合计40578.89元,此款宋蕊2021年2月23日还款1000元,余款拖欠至今。 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农行提交的宋蕊身份证明、办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信用卡流水、凭证信息、催收照片、催收回执在卷佐证。宋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宋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判决结果
一、宋蕊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拉尔支行借款本金34159.84元,支付利息3935.64元(2020年11月30日前的拖欠利息)、违约金674.16元、消费手续费809.25元,合计39578.89元; 二、宋蕊以34159.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支付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48元,减半收取407.24元,由宋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馨
判决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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