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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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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润平与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内0207民初55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润平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润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润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5月30日,原被告合作购买一辆青岛王汽车,车辆共同所有,原告出资70000元,车辆购买后由被告经营管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2000元。如发生车辆损坏等事宜,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车辆购买后不久,被告告知原告,车辆丢失,无法正常经营,被告直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同意向原告支付原告购车所支出的7万元,并承诺从2004年10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2000元,如果保险公司赔付,直接先给原告30000元。但被告出具欠条后迟迟不进行还款,因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原告一直只是每年进行催要,被告也一直承诺还款,直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拒不还款,已经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李飞未作答辩,庭审结束后,李飞委托其妻子任美花陈述,车是合伙买的,丢车的责任应该互相承担,不应由李飞自己承担。合伙协议和欠条是李飞写的,是我当时为了家庭和谐逼着李飞写的。写欠条的时候李飞没有报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润平与李飞系亲属关系。2004年5月30日,张润平与李飞签订《合作协议书》,内容:于2004年5月30日,李飞同志和张润平同志两人共买一辆青岛王辆8×4义乌霜汽车。此车属于共同所有,但于张润平有别的事情特让李飞一人管理,然后于李飞同志给张润平每月2000元整。此协议书为期两年有效,在这两年期间,如出现故障,车损车坏等总总现象,均有李飞同志一人承担。此协议书,从汽车上完户开始有效执行,在此协议书执行期间,如有一方不按协议执行,后果自负。后车辆丢失。2001年10月14日,李飞向张润平出具《欠款条》,内容:因买车的需要欠下张润平欠款柒万元整(70000),愿从此月开始,每月还贰仟元整(2000)。如保险公司赔款下来以后,给张润平叁万元左右(30000),如保险公司拒付,照常按每月贰仟元还款。李飞作为欠款人在落款处签字。李飞出具欠款条后,向张润平支付4000元。2020年11月起,张润平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促李飞还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飞支付张润平欠款70000元; 二、被告李飞支付原告张润平欠款70000元的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月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以上执行款项被告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李飞负担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晓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贾方禄
判决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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