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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558503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振刚
联系方式:0472-2189021
注册时间:1999-06-29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简介:
金属材料制造;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炼焦;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采购代理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电技术服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仪器仪表修理;衡器制造;软件开发;计量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选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热力生产和供应;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检验检测服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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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宏泰创科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29民初12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宏泰创科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宏泰公司诉称,自2018年以来,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原告提供百灵精煤、焦炭、焦粉等产品,被告支付货款的合作形式销售精煤、焦炭、焦粉等产品。在此期间,原告均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合格的产品,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而且自2020年初以来一直拖欠货款,截止到2021年1月10日,原、被告合作期间累计产生货款共计178081679.09元,被告累计支付货款108046456.83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0035222.2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运转困难为由不予支付,现已严重影响原告日常经营,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等法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70035222.27元并承担银行利息6093064.3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暂算到2021年1月10日)两项共计76128286.61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包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包钢公司与宏泰公司双方之间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了本案的管辖为“买受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所辖中级人民法院标的额3000万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从而包钢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住所地在内蒙古包头市,并非在阿拉善盟,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也属于包头市中级人民管辖。综上,请依法将本案移送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汪东升 审判员任丽 审判员高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鲍扬
判决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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