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儋州合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琼9003执异53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儋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儋州合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安爆破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川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吴川建筑公司对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吴川建筑公司异议请求:撤销(2020)琼9003执142号之十三执行裁定,解除对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行:海口农商银行和平支行,账号:×××)的冻结。事实和理由:贵院在执行异议人吴川建筑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合安爆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琼9003执142号之十三执行裁定,冻结我公司在海口农商银行和平支行的账户。由于该户是工人工资专户,法院冻结导致工地工人工资无法发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238号】第三条第(六)项等规定,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扣划。综上,由于法院的冻结执行导致该账户无法发放工人工资,恳请法院解除对工人工资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合安爆破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川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琼9003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被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剑祥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儋州合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66301.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76630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6590元、鉴定费29900元,由被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剑祥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琼9003执142号之十三执行裁定,冻结吴川建筑公司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6956.13元。吴川建筑公司对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不服,以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被冻结的账户是异议人吴川建筑公司承建千江悦一期D区工程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该工人工资账户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吴川建筑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于2018年4月17日在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开设工人工资专户(账号:×××),现上述账户被本院冻结存款人民币856956.13元。因此,异议人吴川建筑公司请求本院撤销(2020)琼9003执142号之十三执行裁定,解除对该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
判决结果
撤销本院对被执行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开设工人工资专户×××存款856956.13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郭显才
审判员黄坚
审判员陈赵雄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姬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