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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99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833-2598888
注册时间:2003-07-07
公司地址: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简介:
生产、加工、销售、研发、设计:电线、电缆、加热电器;电缆桥架、电缆附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配件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收购包装物木材;电气安装;电气设备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检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贸易代理;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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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汇安能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1102民初2815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安能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汇安能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之后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受理被告四川汇安能通公司提起的反诉,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尚顺,被告四川汇安能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苛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054823.35元及违约金104313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月14日、2017年4月17日签订了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电缆。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电缆,但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截止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54823.35元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未支付。 被告四川汇安能通公司辩称,1、2016年12月22日原、被告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原告应在收到预付款后20日内交货。原告在收到被告足额支付的预付款后,至今仍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交货义务,合同中约定剩余货款支付条件为“货到现场后”,因此双方约定的剩余货款支付条件未成就,被告不应支付预付款外的其他货款;2、2017年1月14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已足额向原告支付应付货款,相应义务均已履行完毕;3、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还有大量的PFG1169-1×4型号的光伏电缆未按约交货;4、被告在乾安项目及攀枝花项目中通过报价单增量订货,系原告向被告发出新要约,被告作出承诺,为成立新合同,与本案所涉合同无关;5、被告不存在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且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 反诉原告四川汇安能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决反诉被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四川汇安能通公司支付违约金1068324元。事实和理由:反诉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月14日、2017年4月17日签订了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供应电力电缆等货物,并约定违约方需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16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反诉原告按约支付预付款243303元后,时至今日反诉被告仍未履行交货义务。2017年1月14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反诉被告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反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交货义务。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总金额10683245.75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10%的标准计算。 反诉被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反诉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违约,均按照合同和排产单的内容向反诉原告按约交付了电缆,不存在违约行为。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合同,反诉原告于当日向原告发送排产单,对合同列明的电缆有部分变动,反诉被告在收到该排产确认单后于2017年5月4日按约向反诉原告交付了排产确认单中全部电缆。2016年12月22日签订的合同反诉被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反诉原告发送了排产确认单,同样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反诉被告也按照约定向反诉原告交付了电缆。2017年1月17日签订的合同,因反诉原告的原因在合同中仅变更部分内容,反诉被告也按照合同约定向反诉原告交付了电缆。反诉被告已恰当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次,根据反诉原、被告往来函件即2018年4月23日反诉原告出具承诺函,其承诺对欠付货款分期支付,也未提到反诉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任何违约行为,足以说明反诉被告是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8月2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发送律师函催要欠款后,反诉原告回复欠货款为事实。由于自身资金回笼预期有偏差,导致逾期付款。综上,反诉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和排产单的内容向反诉原告交付电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明星电缆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更名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2日,四川明星电缆公司(卖方)与四川汇安能通公司(买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卖方向买方供货2433030.90元。具体明细如下,电力电缆:型号PFG1169-1×4,单价3.13元/米,共154110米,总价482364.30元;型号ZR-YJLHV22-0.6/KV-3*35,,单价13.87元/米,共12441米,总价172556.6元;型号ZR-YJLHV22-0.6/KV-3*300,,单价95.19元/米,共13728米,总价1306768.32元;型号ZR-YJLHV-26/35KV-3*70,,单价130.15元/米,共1300米,总价169195元;型号ZR-YJLHV-26/35KV-3*120,,单价155.47元/米,共1165米,总价181122.55元;型号ZR-YJLHV-26/35KV-3*150,,单价170.72元/米,共400米,总价68288元;型号ZR-YJLV22-0.6/1-4×4mm2,单价10.57元/米,共400米,总价4228元;终端头:冷缩头(3×50mm2配套,35KV冷缩户外终端头,含端子),单价1847.04元/套,共12套,总价22164.48元;冷缩头(3×70mm2配套,35KV冷缩户外终端头,含端子),单价1878.77元/套,共10套,总价18787.70元;冷缩头(3×95mm2配套,35KV冷缩户外终端头,含端子),单价1888.97元/套,共4套,总价7555.88元;交货时间:收到预付款后20日内交货,质保期为货到现场之日起2年;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卖方负责运输至买方攀枝花项目现场,卸货由买方负责。结算方式:按实际数量结算。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支付10%预付款;货到现场之日起7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5%,并网发电15个工作日或货到现场之日起3个月内买方支付合同60%,以先到为准;剩余5%为质保金,自货到现场之日起2年支付。违约责任:违约方需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017年1月14日,四川明星电缆公司(卖方)与四川汇安能通公司(买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卖方向买方供货4380570.02元。具体明细如下,电力电缆:型号PFG1169-1×4,单价3.05元/米,共215988米,总价658763.40元;型号YJVR221KV3*25,单价44.50元/米,共10644米,总价473658元;型号YJVR221KV3*185,单价308.50元/米,共7472米,总价2305112元;型号ZR-YJLV22-10-3*70,单价157.73元/米,共2930米,总价462148.90元;型号ZR-YJLV22-10-3*120,单价243.38元/米,共1514米,总价368477.32元;型号ZR-YJLV22-10-3*185,单价353.38元/米,共290米,总价102480.20元;终端头:冷缩头(3*70配套,户内冷缩),单价499.2元/套,共14套,总价6988.8元;冷缩头(3*120配套,户内冷缩),单价472.85元/套,共4套,总价1891.40元;冷缩头(3*185配套,户内冷缩),单价525元/套,共2套,总价1050元;交货时间:收到预付款后30日内交货,质保期为货到现场之日起2年;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卖方负责运输至买方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项目现场,卸货由买方负责。结算方式:按实际数量结算。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支付486701.70元预付款;货到现场之日起7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5%,并网发电15个工作日或货到现场之日起3个月内买方支付合同60%,以先到为准;剩余货款为质保金,自货到现场之日起2年支付。违约责任:违约方需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017年4月17日,四川明星电缆公司(卖方)与四川汇安能通公司(买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三),约定卖方向买方供货3869644.83元。具体明细如下,电力电缆:型号PFG1169-1×4,单价2.8元/米,共154110米,总价431508元;型号ZR-YJV22-0.6/1KV-3×25,,单价42.53元/米,共8769米,总价372945.57元;型号ZRC-YJV22-0.6/1KV-3×185,单价289.58元/米,共8647米,总价2503998.26元;型号ZR-YJV-26/35KV-3×50mm2,单价146.33元/米,共915米,总价133891.95元;型号ZR-YJV-26/35KV-3×70mm2,单价181.67元/米,共1275米,总价231629.25元;型号ZR-YJV-26/35KV-3×95mm2,单价228.5元/米,共285米,总价65122.5元;型号ZR-YJV22-0.6/1-4×4mm2,,单价10.25元/米,共400米,总价4010元;终端头:冷缩头(3×50mm2配套,35KV冷缩户外终端头,含端子),单价4880.55元/套,共12套,总价58566.6元;冷缩头(3×70mm2配套,35KV冷缩户外终端头,含端子),单价4855.37元/套,共10套,总价48553.70元;冷缩头(3×95mm2配套,35KV冷缩户外终端头,含端子),单价4832.25元/套,共4套,总价19329元;交货时间:收到预付款后20日内交货,质保期为货到现场之日起2年;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卖方负责运输至买方攀枝花项目现场,卸货由买方负责。结算方式:按实际数量结算。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支付10%预付款;货到现场之日起7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5%,并网发电15个工作日或货到现场之日起3个月内买方支付合同60%,以先到为准;剩余5%为质保金,自货到现场之日起2年支付。违约责任:违约方需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017年4月13日,四川明星电缆公司向四川汇安能通公司发送电缆报价单,内容为电缆:型号YJVR223*25,单价44.50元/米,共350米,总价15575元;型号PFG11691*4,单价3.05元/米,共5000米,总价15250元;型号ZR-VLV223*25+1*16,单价12.63元/米,共700米,总价8841元;型号ZRC-YJV225*10,单价28.97元/米,共50米,总价1448.5元;型号ZRC-YJV223*4,单价7.81元/米,共200米,总价1562元;型号YJLR224*2.5,单价7.49元/米,共150米,总价1123.5元;以上总价43800元。2017年4月17日,四川明星电缆公司向四川汇安能通公司发送电缆报价单,内容为电缆:型号YJV22-1KV-3*95+1*50,单价186.52元/米,共300米,总价55956元;2017年4月26日,四川明星电缆公司向四川汇安能通公司发送电缆报价单,内容为电缆:型号ZR-YJV22-1KV-2*6,单价8.25元/米,共180米,总价1485元;型号ZR-YJV22-1KV-2*10,单价12.54元/米,共90米,总价1128元;型号ZR-YJV22-1KV-4*6,单价14.91元/米,共150米,总价2236.5元;型号ZR-YJV22-1KV-4*10,单价23.18元/米,共245米,总价5679元;型号ZR-YJV22-1KV-4*16,单价35.54元/米,共85米,总价3020.90元;型号ZR-YJV22-1KV-4*25,单价55.23元/米,共50米,总价2761.5元;型号ZR-YJV22-1KV-4*240,单价494.70元/米,共106米,总价52438.20元;型号ZR-YJV22-1KV-3*50,单价170元/米,共125米,总价21250元; 2017年2月23日,四川汇安能通公司在排产确认单需方确认处盖章,该排产确认单内容为:供货商四川明星电缆公司,排产时间2017年2月23日,排产型号数量规格即光伏电缆:型号PFG1169-1×4,单价3.13元/米,共10000米,总价313000元;型号ZR-YJV22-0.6/1KV-3*35,,单价13.87元/米,共12441米,总价172556元.2017年4月17日,四川汇安能通公司在排产确认单需方确认处盖章,该排产确认单内容为:供货商四川明星电缆公司,排产时间2017年4月17日,排产型号数量规格即光伏电缆:型号ZR-YJV22-0.6/1KV-3×25,单价42.53元/米,共8769米,总价372945.57;型号ZRC-YJV22-0.6/1KV-3×185,,单价289.58元/米,共8647米,总价2503998.26元.型号ZR-YJV-26/35--3×50mm2,,单价146.33元/米,共915米,总价133891.95元.型号ZR-YJV-26/35--3×70mm2,,单价181.67元/米,共1275米,总价231629元.型号ZR-YJV-26/35--3×95mm2,,单价228.5元/米,共285米,总价65122.5元.型号ZR-YJV22-0.6/1KV-4×4mm2,,单价10.25元/米,共400米,总价4010元.终端头:冷缩头(3×50mm2配套,35KV冷缩户外终端头,含端子),单价4880.55元/套,共12套,总价58566.6元;冷缩头(3×70mm2配套,35KV冷缩户外终端头,含端子),单价4855.37元/套,共10套,总价48553.70元;冷缩头(3×95mm2配套,35KV冷缩户外终端头,含端子),单价4832.25元/套,共4套,总价19329元;共计3438136.83元。2017年5月23日,四川汇安能通公司在排产确认单需方确认处盖章,该排产确认单内容为:供货商四川明星电缆公司,排产时间2017年5月23日,排产型号数量规格即光伏电缆:型号ZR-YJV22-0.6/1KV-3×25mm2,,单价44.27元/米,共10000米,总价442700元;型号ZR-YJV22-0.6/1KV-3×185mm2,单价289.58元/米,共5000米,总价1447900元. 从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6月9日,四川汇安能通公司共收到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总金额10431325.65元。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有20万左右(按三份合同金额计算实际未交付为251920.15元)货物未向四川汇安能通公司交付。截止2019年1月30日四川汇安能通公司已向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8376502.5元(乾安项目付款明细:2017年1月11日分别汇票164781.7元、321920元,2017年5月27日转账46497.8元,2017年8月9日汇票2000000元,2017年12月13日汇票1000000元,2017年12月30日汇票800000元,2019年1月30日汇票47126.52元,共计4480326.02元。攀枝花项目付款明细:2017年1月3日转账243303元,2017年4月19日汇票100000元,2017年6月13日汇票1000000元,2017年10月13日汇票1000000元,2018年8月20日汇票500000元,2018年10月9日汇票1000000元,2019年1月30日汇票52873.48元,共计3896176.48元。 再查明,2018年4月23日四川汇安能通公司向四川明星电缆公司发送承诺函,承诺除质保金外共差欠的货款3133257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2018年8月8日四川汇安能通公司收到四川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后,于当日作出回复:因公司对资金回笼预期有偏差,且业主因资金问题至今拖欠公司工程款,公司将抓紧对业主工程支付情况跟进,8月31日前按约支付款项。 以上事实,有《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到货明细、排产单、函、报价单、承诺函、支付凭证、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本诉被告四川汇安能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尚纬股有限公司货款2054823.15元; 二、本诉被告四川汇安能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尚纬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054823.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 三、驳回本诉原告尚纬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尚纬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尚纬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433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2月4日起至款清时止); 五、驳回反诉原告四川汇安能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1584元,由本诉原告尚纬股有限公司负担10738.56元,由本诉被告四川汇安能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845.44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4415元,由反诉原告四川汇安能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30.9元,由反诉被告尚纬股有限公司负担778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谢雨杉 人民陪审员杜智慧 人民陪审员王万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倩汶
判决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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