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与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4执3850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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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94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589662.34元,执行费18297.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焦珩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