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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现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耀文
联系方式:0539-8132286
注册时间:2000-10-26
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金雀山街道中丘路4号香榭丽都10号楼沿街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餐饮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家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房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房地产经纪;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礼品花卉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停车场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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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保军、山东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302民初604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保军与被告山东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置业公司)、临沂市现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业公司)、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保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被告开元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海明,现代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青、史欣艳,荣盛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徐保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2日徐晓东驾驶原告本田轿车,车牌号为鲁Q×××××,在开元置业公司开发的开元花半里小区停车位上,该停车位发生塌陷,致使原告所有的车辆严重受损,该停车位沿护城河建设,极不合理,质量严重不合格,现代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系关联企业又管理不善,致原告车辆受损,被告方需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开元置业公司申请追加荣盛房地产公司为被告,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 开元置业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发的花半里小区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涉案开元花半里项目,已通过综合验收,且涉案发生的停车位符合规划要求,并且涉案停车位并非是开元置业公司进行建造而成,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范围,且本案的发生系因小区旁边河道的石壁因雨水冲刷造成的泄露坍塌,造成案涉停车位的现状,因此开元置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现代物业公司辩称:一、车辆损失系自然灾害造成,属意外事件。在2020年7月份,临沂市连续进入汛期,车辆损失系因灾害性不可抗拒的特大暴雨导致,系不可抗力事件,与我公司并无实质因果关系,我公司对该损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且我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在雨季汛期到来之际,已作了防汛提示。二、停车场的建设单位、使用方式和现场的施救。1.对于小区内停车场,属于开元置业公司所有,对于停车位在使用期间发生塌陷,停车位存在设计问题,应当由开元置业公司、荣盛房地产公司承担,与我公司无关;2.地上停车场系免费使用,且我公司也未收取车位使用费和管理费用;3.在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经过案外人徐晓东同意,我公司自费联系吊车将事故车辆吊出,在操作起吊期间,造成车辆损失的,原告也是允许同意的。我公司已充分履行物业管理服务。综上,我公司是合法的物业服务单位,并已实际为小区提供服务,服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天降大雨期间,事故发生后,我公司进行抢险,积极采取了应急措施,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有效地避免了灾害后果的发生,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我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荣盛房地产公司辩称,针对开元置业公司要求将我公司追加为被告的情况,我公司认为该要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车辆受损发生的位置不是我公司管理区域。原告车辆停放在开元花半里小区停车位期间,由于停车位坍塌导致车辆受损,损害发生的地点在开元置业公司辖内,属于开元置业公司及现代物业公司管理范围,该地段不属于我公司管理,我公司不应就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坍塌位置不是我公司建造区域,我公司对该位置无维保义务,并与开元置业公司就此事项作出书面约定。开元置业公司开发的开元花半里项目与我公司开发的荣盛-花语馨苑南北相邻,按照北城新区建设指挥部强制要求在地块南侧与开元界址区修建一条城市市政河道,为了使双方项目规划设计更合理,经项目指挥部许可,双方协商一致将水渠位置北移,并由我公司承担该段水渠建设任务,我公司严格按照施工要求组织设计、招标和施工,2014年施工完毕。因指挥部认可的图纸河道设计高度不利于片区安全管理,再次要求我司对河道北岸加高1.65米,河道南岸由开元置业公司自行加高1.65米。开元置业在河道加高过程中,对南侧护堤进行开挖并埋设了部分排水管道。自河道加高工程完工以来,河道南岸出现两次不同程度的塌陷,河道北岸部分从未出现过坍塌。2019年8月因雨量较大,临沂花语馨苑南侧河道南岸(开元花半里侧)根部山现管一次坍塌变形长度约40m。经现场踏勘,开元公司曾对该河道边坡加高改造施工并在挡土墙边界处留有雨水管。该次坍塌发生时我公司对该工程的质保期早已超期,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态度经我公司工程部门与开元置业公司长时间、多次沟通,经河道管理处协调,最终确定该维修工作由我公司与开元公司各出资50%,双方共同监管维修质量。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今后的责任,双方于2020年6月30日在协议中明确,我公司此次维修完成后,不再承担该河道的后续维保责任。三、2020年降雨规模50年一遇系不可抗力。2020年7月连日暴雨,临沂多次发出暴雨防灾预警,沂河涨水泄洪,河水漫出河堤,降雨规模50年一遇,不光河道坍塌,蒙山等景区多处山路被严重冲毁,部分交通瘫痪,甚至发生村民、汽车被大水冲走等安全事故。因此,我公司认为该事故的发生系不可抗力导致。综上,我公司交付的河道建设工程符合图纸设计规范,质量合格,后续加高的部分亦保质保量,超出质保期近5年从未出现质量问题。此次坍塌位置并非我公司建造,且我公司已就该段河道不再承担维保责任与开元集团达成书面协议,且事故发生时连日普降暴雨形成不可抗力。鉴于上述意见,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2日,案外人徐晓东驾驶原告徐保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本田轿车,将车辆停放在开元花半里小区停车位上,后该停车位发生塌陷,致使上述车辆受损,原告支出维修费用12000元。三被告对停车位塌陷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的事实均无异议,对车辆损失数额有异议,但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均未申请评估。原告要求三被告就涉案车辆损失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开元花半里小区系由被告开元置业公司开发建设,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花语馨苑南北相邻,两小区中间修建有市政河道一条,市政河道由荣盛房地产公司施工建设。涉案停车位即位于该河道岸边。现代物业公司系开元花半里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事故发生后,现代物业公司采取了相应施救措施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保军车辆损失6000元; 二、被告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保军车辆损失6000元; 三、驳回原告徐保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东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军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高琪琪
判决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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