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魏从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16财保217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从明诉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舒冬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82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被申请人魏从明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522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因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现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江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钟诚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