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厚德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甘0902民初1040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酒泉厚德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厚德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被告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某2、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酒泉厚德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524395元;2、判令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G312线嘉峪关至清泉公路工程JQSGI合同段”工程。在该项目中,原告先后为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供应破碎石、水洗砂、石屑等产品,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1524395元的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原告供货的方量没有异议,对产品单价不认可,我公司还给原告支付过30000元的代金券。
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没有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主张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承包了G312线嘉峪关至清泉公路工程(嘉峪关段)JQSGI第一标段的施工工程。2018年2月27日,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其中标的G312线嘉峪关至清泉公路工程由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施工,由其全权负责经营管理,自负盈亏。2019年6月23日至2019年8月1日,原告就该工程向被告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破碎石等产品,双方于2019年8月21日进行了结算,结算单载明,原告向被告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应了破碎石12979方、石屑7734方、水洗砂339方,并备注石料方量已确定,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在结算单落款处签字盖章。本院就2019年7-8月破碎石及石屑的价格向砂石建材公司调查,合同履行阶段破碎石从酒泉运到嘉峪关至清泉公路段单价为75元-85元/方,石屑单价为55元-60元/方。酒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2019年建设工程材料市场综合指导价载明,破碎石单价为87元/方。本院(2021)甘090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福建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嘉峪关市交通局未领取的工程款1524395元,原告因此次保全产生保全费5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酒泉厚德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2439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酒泉厚德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0元(已减半),由被告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原告酒泉厚德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金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丁泽华
书记员常菲菲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