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华兴米业有限公司与朱正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302民初11743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市华兴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正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遵义市华兴米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海波、被告朱正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遵义市华兴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朱正贤偿还原告遵义市华兴米业有限公司大米款:8859元(有当时写的欠条为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7日,被告朱正贤向原告遵义市华兴米业有限公司购买大米(黔源乡米:47斤/袋、60袋。19斤/袋、50袋)共计货款8859元,至今被告一直都未支付,现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在2020年8月24日付款了540元为由将其诉请金额调整为8319元。
被告朱正贤辩称,我原告有买卖关系,我从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8月7日共计拉黔源乡大米共计4次,大袋47斤,小袋19斤,单价2.35元,其中第一次2020年6月13日是50袋×47斤/袋×2.35元/斤=5522.5元,第二次2020年6月20日是100袋×47斤/袋×2.35元/斤=11045元,第三次2020年7月15日是100袋×47斤/袋×2.35元/斤=11045元,第四次是2020年8月7日是60袋×47斤/袋×2.35元/斤(6627元)+50袋×19斤/袋×2.35元/斤(2232.5元)=8859.5元,四次共计拉黔源乡大米15520斤×2.35元=36472元;我从2020年6月13日至8月24日共计支付36474元,其中2020年6月13日微信支付5522元和2800元,2020年6月20日微信支付5522元,2020年7月15日微信支付11045元,2020年8月7日微信支付11045元,2020年8月24日微信支付540元。由此而言,我还多付了2元
判决结果
被告朱正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市华兴米业有限公司货款83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正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游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尚国俊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