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维宝与高维明、高维友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0502民初2881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维宝、高维明与被告高维友、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高维宝、高维明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高维宝、高维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9.00元,由原告高维宝、高维明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刘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辉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