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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海照
联系方式:0755-83288736
注册时间:1992-03-25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富路1004号南光大厦2层B段201室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自有房屋租赁;市政工程管理、绿化工程、环境卫生、生活网点、餐饮企业、酒店、公园、游览景区等提供管理服务;空调、水电、机电设备的上门安装、上门维修、上门保养;房屋上门装修、维修;企事业单位的后勤管理服务;会议、礼仪的策划和咨询;物业管理软件的开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电子商务;家政服务;收送干洗衣物;日用百货、初级农产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的销售;汽车租赁;票务代售;清洁服务;会务服务;从事四害防治工作;白蚁防治服务;建筑物修缮;人力资源管理;外墙清洗,住房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航空运营支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医院管理;病人陪护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人力资源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机动车辆停放服务(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车队、车辆管理与服务(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劳务派遣;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食用油、烟、酒类销售(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国内旅游(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KTV(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酒吧(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提供棋牌服务(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代驾(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健身(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保健按摩服务(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美容美发(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汽车保养美容(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公司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保安服务;供暖供热;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绿化养护;城乡市容及设施设备管理;水资源管理;园林景观管理;外墙清洗;安防设备;消防设备的上门安装、上门维修;五金电料的销售;餐饮配送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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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君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新苑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309民初202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慧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先霞,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晖、林柯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请:1、被告承担原告房屋维修费118415元;2、被告承担原告财产(衣服被褥)损失42732元;3、被告承担原告租金损失230000元(从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共计23个月,每月按10000元计算);以上费用合计391147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鉴定费用)。 两被告答辩称:对于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夸大了其所遭受的损失,不论是保险公司现场清点表还是后期所作出的公估报告,均证明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远未达到11万余元。二、原告物业因其自身原因在2019年7月又遭受了一次水浸,且该次水浸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原告的主张存在将两次水浸事故造成的损失混同的情况。 本案相关事实 原告是龙华区民治街道中航阳光新苑5幢2单元11A的业主。原告物业在11楼和12楼(楼顶部位),属于复式结构,上下两层,建筑面积213.67平方米。 2018年11月11日下午16点左右,龙华区民治街道中航阳光新苑5幢2单元楼顶泵房止回阀(也叫自动阀)发现跑水,导致原告的房屋、家具、衣物等财物浸泡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方通知原告,原告父母到现场后被告方工作人员一起到房屋现场进行清理。2018年11月12日,原告父母联系被告管理处清点被浸泡物品。11月13日,广州汇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到房屋现场进行核损估价。原告方根据核损清单委托装修公司报价为112415元(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18415元是因为有10灌奶粉的价值漏算)。广州汇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载明根据核损清单核损金额为6288.5元。原告对该报告核损金额不满,被告方于2019年1月18日重新让保险公司给出核损报价为21404.8元,因原告对该金额不服,保险公司未出具该报价的书面报告。 被告称,2019年7月因原告家种植被堵塞下水管跑水,导致电梯浸泡受损,电梯维修费用32775元(被告已另案起诉原告),此时原告房屋遭受二次浸泡。2019年12月,原、被告和保险公司面谈两次,保险公司最终赔付金额提到30000元,但原告仍未接受。原告代理人表示与原告核实,原告陈述不知情第二次浸泡情况。被告提供证据泡水处理详情、沟通记录证明。泡水处理详情描述了两次浸泡事件发生到之后协商的过程,原告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表述原因属实,表述的沟通过程基本属实,证实原告主张索赔,被告一直规避自己的责任,让保险公司来应对,该证据证实112415元的报价是业主于2019年11月20日提出的,证实事发后业主及时聘请了装修公司实体勘察,真实记录了受损现场,其报价维修费用是当时的市场价,正是原告主张费用的合理性,证实被告提交的证据1沟通记录的证明内容是虚假的,本证据第二沟通过程第14行至17行,描述2019年12月仅是沟通,原被告并无达成任何合意。沟通记录有被告方工作人员和原告父亲李延治签名,原告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三性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该证据上业主代表李延治是原告父亲,原告父亲把名字签署在沟通人员处,仅是表明是参加人员,并不表明确认该沟通记录内容;2.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原告,原告对此并不知情,原告父亲也未经原告授权,不可能代表原告确认该沟通记录;3.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3和原告提交的证据7都证实,关于损失赔偿截止至2020年10月份原被告还在磋商中不存在2019年12月3日已协商好的事实;4.沟通记录之所以出现李延治签名,事实上是管理处让70多岁老人签署的,告诉老人家说参加人员需要签个名,老人家才签的。上述两份证据均描述了2019年7月案涉房屋所种植被堵塞泡水导致电梯浸水受损,电梯维修费用32775.31元的事实。 原告主张案涉房屋之前有出租租金7500元/月,原告从中介平台上显示的月租金折价每月18000元,原告进行折价后10000元,因从受损到现在被告迟迟没有进行赔偿,导致原告没有进行装修,故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共计23个月的租金损失230000元。被告不予认可,主张涉案房屋实际并未出租,被告从水电管理部门了解到,涉案房屋在事发时一年至事发后一年的时间里,并未有相关的用水用电记录,如是涉案房屋正常出租,不可能不产生基本的水电费用,因此该份损失根本不存在,涉案房屋租金的损失属于扩大损失,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对于被侵权方放任损害发生的损失应由被侵权人承担,原告作为房屋所有人管理者,是有充分的义务对房屋进行管理,其怠于行使管理责任导致造成的,应由其自身承担。 原告当庭表示要申请修复以及损失的鉴定,因案涉房屋已二次浸泡,被告不同意现场勘查现状作为鉴定标准。因被告提供“广州汇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现场清点表”证明保险公司就原告物业受损情况评估后出具的现场清点表,原告对此真实性认可,认为基本反应了原告房屋的受损项目。故双方确认按被告提交的“广州汇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现场清点表”鉴定。深圳市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深中锋评字(2021)第0505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委估的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中航阳光新苑5幢2单元11A的房屋维修费用、财产等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5月17日的评估值为77135元。原告称报损不止评估报告的条目,但不想为此增加诉累,同意评估报告的意见。被告表示报告的意见客观真实,虽然部分报价被告认为过高,但被告也是同意评估报告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新苑管理处、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慧君房屋维修费用、财产等损失人民币77135元; 二、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新苑管理处、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慧君租金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84元,评估费5000元,共计8584元。由两被告承担2132元,原告承担6452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蔡嘉红(兼) 书记员韦丽琪
判决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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