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登节、王晴晴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391民初232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21)鲁0391财保1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经原、被告协商后,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鸿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娟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