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湖南利联安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1382执保550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利联安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6220.45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湘1382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8月18日移送执行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利联安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6220.45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桂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邬望振
代理书记员卢斌杰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