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海瑞、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381执异185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海瑞与被执行人辽宁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聂海瑞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卓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聂海瑞称:申请人与辽宁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19年7月26日由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由辽宁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及补偿共计:143010元。由于辽宁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裁定时间内清偿给付义务,因此申请人已申请海城市法院强制执行,贵院业已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为此,申请人业已请求法院依法调取(2020)辽0381民初2736号案件中,关于用以证明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卓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实际出资辽宁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此用做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证据。同时特申请海城市法院追加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卓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判决结果
追加被申请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卓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执334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耿振伟
审判员边德斌
审判员李桐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爱华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