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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41012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建勇
联系方式:0531-58709000
注册时间:2004-02-11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888号
简介:
卷烟、雪茄烟生产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购进;烟草专用机械购进,烟叶、烟丝、复烤烟叶购进。(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与烟草制品生产销售相关的其他生产经营,多元化经营,资产管理(按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范围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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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全、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991民初552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德全与被告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泰山区庆涛百货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德全诉称,原告是摄影作品《五岳独尊》的作者。《五岳独尊》摄影作品于2003年4月由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的《中华泰山》明信片上公开出版发行。《五岳独尊》系原告历时多天,消耗了大量精力和经济成本,冒着严寒酷暑和可能的生命危险,等候最好的天气、光线条件,用上乘的拍摄器材,从最佳的角度,在拍摄的数万副泰山的摄影作品中精选,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体现了原告独特的审美水平。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生产、销售的“泰山”烟包装盒上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以提升产品形象。原告认为,原告对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提起诉前,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五岳独尊》,并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同时,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以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等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20360元。 诉讼中,原告王德全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60万元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陈师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婷婷
判决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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