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全、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991民初552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德全与被告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泰山区庆涛百货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德全诉称,原告是摄影作品《五岳独尊》的作者。《五岳独尊》摄影作品于2003年4月由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的《中华泰山》明信片上公开出版发行。《五岳独尊》系原告历时多天,消耗了大量精力和经济成本,冒着严寒酷暑和可能的生命危险,等候最好的天气、光线条件,用上乘的拍摄器材,从最佳的角度,在拍摄的数万副泰山的摄影作品中精选,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体现了原告独特的审美水平。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生产、销售的“泰山”烟包装盒上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以提升产品形象。原告认为,原告对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提起诉前,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五岳独尊》,并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同时,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以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等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20360元。
诉讼中,原告王德全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60万元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陈师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婷婷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