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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888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加忠
联系方式:021-62401100
注册时间:1997-06-26
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465弄60号(集中登记地)
简介:
房屋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园林古建筑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幕墙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消防设施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金属门窗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商务咨询,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特种专业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从事系统集成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销售金属制品,玻璃制品,金属材料,石材,钢材,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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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沈北新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113民初1009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春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沈北新区文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嘉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57530元;2、判令被告支付质保金利息暂定为130130元(以1230441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即2020年9月14日;以1022498.5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9月1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前两项合计:1587660元;3、请求确认原告在该工程欠款本金范围内对本案被告发包项目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原告中标由被告发包的中国锡伯族博物馆外装饰及外门窗施工项目并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工程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7244856.79元,此工程约定于2016年8月16日开工,2016年10月31日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合同有增量。原告按期保质进行竣工结算,2019年此工程审定金额共计为8700630.03元,被告在工程施工过程及竣工后共支付进度款7243100元,尚欠工程款1022498.5元;质保金405031.5元,共计1457530元,此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沈北新区文广局辩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天花板漏水、棚顶霉变、台阶脱落、地面变形门打不开、厨房漏雨等情况严重。2019年工程审计数额非原告主张的金额,2020年8月20日,我局已经对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前期金额已经按合同给付,仅差1756.79元未给。因为后期有增量,目前增量未定,审计未确定,我局未接到审计报告,所以无法对原告主张的数额进行确认;原告在诉状中提到多次向我方索要并非事实情况;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本金,我局需按审计报告审计之后确定,关于利息,我局不同意给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16日,原告上海嘉春公司与被告沈北新区文广局签订了《中国锡伯族博物馆外装饰及外门窗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上海嘉春公司承包被告沈北新区文广局发包的中国锡伯族博物馆外装饰及外门窗施工工程。合同价款暂定7244856.79元,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价70%,余款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至一年半之间分期支付(质保金除外)。第六条竣工验收与结算3)结算价确定:结算定案值为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的工程量清单造价。结算方式执行沈阳蒲河新城管理委员会相关结算文件规定。4)结算申报:乙方(原告)应严格按甲方要求申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要求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第九条质量保修: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二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总造价5%。”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上海嘉春公司进行施工,变更增加了部分施工内容,经验收合格交付了被告沈北新区文广局使用,并于2018年5月16日取得工程竣工报告。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沈北新区文广局累计给付原告上海嘉春公司工程款7243100元。 2019年,原告上海嘉春公司向被告沈北新区文广局提交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该表中载明“报审结算造价9261030.73元,其中合同部分7240334.77元,变更部分2020695.96元,审定结算造价8700630.03元,其中合同部分7240334.77元,变更部分1460295.26元。审定日期2019年11月4日。”原、被告双方在该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确认,但委托单位、审计单位未加盖公章确认。2020年8月24日,辽宁祥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沈北新区财政局委托,对中国锡伯族博物馆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出具《中国锡伯族博物馆招标清单(合同)内审核意见》,该意见载明:“2、外装饰及外门窗工程:合同金额7244856.79元,审定金额7244856.79元。” 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辽宁祥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仅为涉案工程合同内价格审核意见,施工中的变更增项增量部分价款并未包括在此审计意见中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56.79元; 二、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56.79元的利息(以1756.79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88元,退还19038元,剩余50元受理费由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肖鲁峰 人民陪审员王宁 人民陪审员孙中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葛德强 书记员卞理
判决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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