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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5009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红光
联系方式:0316-6623730
注册时间:2014-08-29
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会昌街169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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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贺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冀1023执314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永清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贺春、李贺龙、李贺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向其偿还借款29.5万元及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2021年4月2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向被执行人李贺龙、李贺增邮寄送达。2021年6月1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向被执行人李贺春公告送达。 二、2021年3月11日开始,本院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三被执行人五部车辆,本院对李贺春名下一部北京牌照车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对其余四部车辆因注册日期时间过长,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未予以查封。未查询到三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 三、2020年3月11日开始,本院进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三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 四、2021年6月7日,本院赴三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永清县进行调查,该村村干部证实三被执行人在村内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1年8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其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再提供出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执行标的29.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7720元、执行费4325元未能执行
判决结果
本院(2020)冀1023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贺春、李贺龙、李贺增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靳志刚 审判员李永胜 审判员于福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永
判决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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