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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9022万元
法定代表人:余平
联系方式:010-85935151
注册时间:2008-02-25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106号楼1层103B-4
简介:
研究开发汽车及工业用清洁能源技术、高效节能电驱动技术;批发、零售自行开发的产品、汽车、汽车配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转让自有技术;货物进出口;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小客车代驾服务;异地生产汽车电机及控制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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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精进华业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674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精进华业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精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未经审理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属于程序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中止诉讼。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精进华业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精进公司所涉专利号为ZL201020533083.8的“一种汽车电机的冷却水套”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精进公司据以主张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若有证据证明上述无效宣告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精进公司可以另行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精进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庞敏 审判员刘晓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牛鸿生 书记员谭秀娇
判决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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