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丙乾与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23民终1367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颜丙乾因与上诉人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8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8民初1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颜丙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99.83元,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7元,均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吴洁文
审判员王雪梅
审判员高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雷鸣
书记员王璐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