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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鸿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志平
联系方式:0563-2908062
注册时间:2015-10-16
公司地址: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B15幢
简介:
工业窑炉设备,电子机械专用设备,自动化设备,电力电气设备,环保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工业配套设备、器件、仪器、仪表的销售;软件开发及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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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鸿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中南新能源材料(南京)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802民初3828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宣城鸿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海公司”)与被告中南新能源材料(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材料公司”)、第三人中南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李良池,被告中南材料公司、第三人中南科技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鸿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南材料公司立即支付设备款403万元及未及时提供设备安装条件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具备安装条件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为83.78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3月6日起计算至给清之日止);2.中南材料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为财产保全支出的保险费12000元由中南材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0日,鸿海公司与中南科技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中南科技公司购买鸿海公司生产的锰酸锂辊道烧结炉2台、三元辊道烧结炉1台,共计590万元,并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约定。2019年10月11日,中南科技公司支付30%发货款177万元后,鸿海公司将2台锰酸锂辊道烧结炉于10月15日运至中南科技公司指定地点,后因电力等基础设施未完工,不具备安装条件,双方于2020年3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两台设备搬迁至第三人指定地点,将合同约定的另一台设备于11月18日发往约定地点。中南材料公司作为设备实际接收方后,参考上述合同与鸿海公司补签《采购合同书》和《技术协议书》,上述3台设备达到中南材料公司后,中南材料公司签收《设备移交清单》,并于2020年1月20日支付10万元货款,但不能按约提供电力等安装调试条件,按照合同约定,中南材料公司自收到货物之日起超过六十日视为自动验收合格,最迟至2020年3月5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中南材料公司应支付合同剩余价款。此后,鸿海公司多次和中南材料公司联系,发律师函催讨货款,均未果。为维护自身权利,诉至法院。 中南材料公司、中南科技公司辩称:1.对中南材料公司欠付货款403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2.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且鸿海公司并未实际安装调试,应当适当扣减部分违约金;3.鸿海公司主张律师费无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采购合同、技术协议、补充协议、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发票、发票回执、预验收邀请函、设备移交清单、设备发货通知、微信聊天记录等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1.工作联络函、律师函由鸿海公司或鸿海公司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制作,并邮寄至中南材料公司,其寄件单虽无法显示寄件内容,但鸿海公司在寄件后已通过微信告知中南材料公司邮寄材料及快递单号,故予以认定;2.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保全保险费发票等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0日,中南科技公司(甲方)与鸿海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锰酸锂辊道烧结炉2台、三元辊道烧结炉1台,单价分别为180万元、230万元,总价款为590万元;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177万元,第1台锰酸锂辊道烧结炉和三元辊道烧结炉完成安装工作后三日内支付41万元,第2台锰酸锂辊道烧结炉完成安装工作后三日内支付18万元,第1台锰酸锂辊道烧结炉和三元辊道烧结炉完成调试工作后三日内支付41万元,第2台锰酸锂辊道烧结炉完成调试工作后三日内支付18万元,剩余合同价款即295万元,甲方应于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60日内提供等价值的锂电池正极材料给乙方,不能提供的,应在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70日内直接支付余款;甲方收到货物之日起超过六十日的,视为自动验收合格;甲方逾期付款超过7日的,每日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发生诉讼时,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为财产保全支付的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同年10月11日,中南科技公司支付177万元。此后,2台锰酸锂辊道烧结炉于2019年10月15日发往高淳,并于2019年12月15日交付中南科技公司,因电力等基础设施未完工,设备未能通电调试;1台三元辊道烧结炉于2019年11月18日发往江宁,并于2020年1月2日交付中南材料公司。2020年1月20日,中南材料公司向鸿海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2020年3月9日,中南科技公司与鸿海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上述发货及安装事实予以确认,并约定鸿海公司配合中南科技公司将2台锰酸锂辊道烧结炉搬迁至江宁。此后,中南科技公司将上述《采购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中南材料公司,中南材料公司作为甲方与鸿海公司重新签订《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书》,并就设备接收材料予以补签,合同内容、落款时间均与中南科技公司签章的文件一致。2020年5月14日,鸿海公司向中南材料公司开具金额为18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鸿海公司向中南材料公司多次催讨货款未果,于2020年9月11日委托安徽良池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并支付律师费3万元。 诉讼过程中,鸿海公司依法申请冻结中南材料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并为此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鸿海公司支付保费120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裁定予以保全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南新能源材料(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宣城鸿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3万元及违约金(以5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此后,其中49万元自2020年1月20日起、59万元自2020年3月13日起、295万元自2020年5月19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中南新能源材料(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宣城鸿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及保费32000元; 三、驳回原告宣城鸿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9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970元,原告宣城鸿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被告中南新能源材料(南京)有限公司负担42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慧 人民陪审员王明瑛 人民陪审员童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欢
判决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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