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吉林与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甘0191民初1781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吉林与被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禹节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吉林、被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鲁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75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至6月,被告租赁原告1装载机在其承包项目上施工,2021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确定了原告装载机的工作小时、租赁费等事项。现扣除折抵的燃油费和已支付的费用,被告尚欠原告27507元未付。
大禹节水公司辩称,原告是在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农投”)的撂荒地整治项目上干的活,当初是中川农投找的原告的车,因为中川农投是原告另外两个项目的业主单位,中川农投委托原告管理并代付被告的租赁费,租赁费实际由中川农投支付。现中川农投未向被告转账剩余租赁费,因此被告无法支付原告的租赁费。
鲁吉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欠条及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租赁费的事实。
大禹节水公司认为欠条及原告的机械台班时长、单价均属实,已向原告支付的18000元,其中部分是其公司支付,部分是中川农投支付的。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认定有证明效力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租赁原告一台装载机在兰州新区撂荒地整治项目上进行施工。2021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原告装载机的工作时长及单价等事项。被告支付部分费用及燃油费后,剩余27507元未付
判决结果
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鲁吉林给付机械租赁费275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4元,由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叶生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宁宇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