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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赵亚琴
联系方式:0857-8309962
注册时间:2002-03-05
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东新区东升路边联邦金座第11层全层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信用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险;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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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金沙县王绍江货物运输经营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5民终4632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金沙县王绍江货物运输经营部(简称王绍江经营部)、达县辉鸿运业有限公司(简称达县运业公司)诉被告李仕均、金沙县佳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佳顺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公司(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与第三人胡德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不服金沙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3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龙飞燕 审判员杨静梅 审判员王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金智 书记员张驰
判决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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