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斌与江苏盛铭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11民初3087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洪斌与被告江苏盛铭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洪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6月在被告昆山体育公园项目工地上班,应发工资22400元,现尚欠付18400元,被告迟迟未向原告发放并,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
本院审查查明,被告江苏盛铭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洪斌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昆山体育公园”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汤文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恺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