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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昊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郝灵鹤
联系方式:0516-85588318
注册时间:2008-06-11
公司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泉山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号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298
简介:
土木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防腐保温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消防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幕墙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施工;园林古建筑设计、施工、安装;建筑材料销售;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建筑防水、金属门窗的施工、安装;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房屋拆除工程(爆破除外)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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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11执恢428号江苏昊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来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11执恢428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昊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苏031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相关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网络支付账户、证券开户信息、工商等,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通过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依法对执行人采取了拘留等强制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人
判决结果
本院(2021)苏0311执恢4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李玉宝 审判员黄景 审判员沈志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孙琳
判决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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