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902执25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29
法院: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211×××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48882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马闻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程
判决日期
202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