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林超、邹瑞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102民初13833号
判决日期:2021-08-29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林超、邹瑞声、王跃华、王桂芬、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赵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维维
判决日期
202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