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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18529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荧
联系方式:0991-7922203
注册时间:1995-08-23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2号
简介:
铁路客货运输;货物运输保险代理;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职业技能鉴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服务;传染病防治服务;职业病防治服务;食品卫生检验服务;公共安全监测服务;环境卫生检验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科技中介服务;其他卫生服务;电影和录像的放映;住宿;餐饮;矿产品、建材、化工产品、农畜产品、食品、饮料、日用百货的销售;铁路运输设备制造;铁路物资招投标、采购与供销;本系统铁路及专用线、城市轨道交通的勘测、设计、施工和基建项目的发包与管理;铁路运输抑尘服务;仓储、装卸搬运服务;其他铁路运输辅助活动;铁路运输设备、汽车租赁;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受托管理;场地出租;本系统的计算机服务、软件服务;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衡器检测、计量检定(上述经营项目以所属单位的有效资质证书为准);生活服务;收取水、电、暖使用费;房屋维修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广告经营;旅游列车服务;铁路技术及管理咨询服务;文化体育场馆的经营;文化体育培训;热力生产和供应(上述经营项目仅限所属分支机构经营);旅客票务代理;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电气安装;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建材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录音制作;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文化用品设备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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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集资建房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4执2324号         判决日期:2021-08-29         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83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341996.96元,执行费1582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童和秀子
判决日期
202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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