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集资建房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4执2324号
判决日期:2021-08-29
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83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341996.96元,执行费1582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童和秀子
判决日期
202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