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禾市景丰金田石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0191执2514号
判决日期:2021-08-28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泰和县禾市景丰金田石场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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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38619.28元[其中支付货款1856953.4元,利息暂计46194.88元(以185695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21665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380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执行员程永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吴英贤
判决日期
2021-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