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物资华东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0191执2207号
判决日期:2021-08-28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铁路物资华东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40224.87元[其中货款本金3484694.82元,利息136204元(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为44217.9元;以3484694.82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的利息为91986.1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7933.05元(以3484694.8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8月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38877元、案件诉受理费17516元、保全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执行员程永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吴英贤
判决日期
2021-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