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向贵、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鄂11执异5号
判决日期:2021-08-28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与黄梅县兴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毛向贵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书》及债权转让通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2020年8月4日,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将(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11号、(2016)鄂民终61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黄梅县兴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毛向贵,并于2021年1月8日向黄梅县兴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2020年8月4日,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岀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将(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11号、(2016)鄂民终61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黄梅县兴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毛向贵
判决结果
变更毛向贵为(2016)鄂民终616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易俊
审判员陈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龙雯
判决日期
2021-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