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必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鄂2801执恢182号
判决日期:2021-08-28
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01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必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必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必胜名下的财产,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其中25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已支付给被执行人陈必胜的另案申请执行人恩施州天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剩余案款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必胜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4166的社保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一年,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线下传统调查方式调查,发现陈必胜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鄂Q×××××的大众牌汽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发现陈必胜名下坐落于恩施市清江东路4号的不动产一套,经二拍流拍后,已经作价412672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坐落于恩施市凤天路3、4栋1单元104号的房产,被执行人以该房向党进抵押借款160万元,现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除此之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必胜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院(2021)鄂2801执恢1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伍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薛钰晖
判决日期
2021-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