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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9017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晓伟
联系方式:0432-62751541
注册时间:2003-08-25
公司地址:昌邑区解放北路55号(公交六场综合楼)
简介: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公路旅客运输;互联网广告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以下各项由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实施经营:出租汽车客运;汽车出租、汽车维修;房屋租赁;发布国内车辆广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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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薛太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吉0202执1383号         判决日期:2021-08-27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太义、谢海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20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薛太义,申请执行标的为5063.6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的银行和网络资金,没有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2021年6月3日,本院冻结了薛太义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同日,本院对薛太义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次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21)吉0202执11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卢生 审判员宁银华 审判员许嘉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东平
判决日期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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