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保与邱广太、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晋08民申72号
判决日期:2021-08-27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刘爱保因与被申请人邱广太、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晋08民终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爱保玲申请再审称,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邱广太、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与申请人刘爱保之间的劳务关系,虽然是口头协定,但从介绍人联系双方进行劳务关系的确定,应为雇佣关系。二审不应以申请人自带设备、工资结算方式等原因而确定双方劳务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与实际情况不符。被申请人邱广太、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支付给申请人刘爱保的医疗费用,是雇主为雇员因提供劳务受伤应支付的医疗费用,被申请人邱广太后因继续治疗及赔偿费用过高而否认双方的雇佣关系。综上所述,原审事实不清,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申请人刘爱保申请再审纠正,支持诉请
判决结果
驳回刘爱保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程亚丽
审判员常邓飞
审判员任志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贾月茹
判决日期
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