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54583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安伟
联系方式:0551-63605586
注册时间:1989-04-01
公司地址:http://www.ah.sgcc.com.cn
简介:
0
展开
陈家刚、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01民终4946号         判决日期:2021-08-27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陈家刚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2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家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陈家刚提交的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皖劳人仲不字5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表明与本案具有前置对应关系。陈家刚提交的(2020)宿劳人仲案不字第6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038号民事判决书系为了证明国网宿州供电公司以及国网宿州市城郊供电公司非劳动关系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审理本案。 陈家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赔偿自陈家刚法定退休年龄时起至年满76周岁时止的退休(退职)待遇损失。具体数额可按案件审结时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陈家刚提交的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宿劳人仲案不字第6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与本案不具有前置对应关系,不能表明本案业经仲裁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陈家刚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270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王二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瑾 书记员姚静
判决日期
2021-08-2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